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经常容易出错的5个疑点问题你遇到了吗?是不是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呢?陕西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编与您来看看:
问题:
我们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营改增后由于属于五一之前的老项目,我们选择了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纳税,但是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1%的增值税专票,请问我们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
答复:
不可以!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疑问2
问题: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建筑公司,现在已经自开3%的专票了,今年6月9日要销售2年之前购置的门头房,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自开不动产的专票?
答复:
不可以!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疑问3
问题:
我公司属于注册地在济南市天桥区的建筑安装行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初跨区提供安装工程,在济南市历下区为学校按照照明灯具等,请问是否需要在历下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了开具外经证,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交纳税款就可以!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